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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739825035B/2021-00102 [ 发文字号 ] 渝教基发[2021]12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

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教育方针政策的基础任务,是维护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根本保障,是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现实需求。为做好源头治理,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维护正常招生秩序,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现就全市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严规范“小升初”招生入学。加强“小升初”入学工作重点监管,严格执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禁提前招生、变相“掐尖”。将主城区作为重点监测区域,将招收择校生和收取择校费、提前招生、违规组织招生考试作为重点监测内容,将群众关注度高、择校冲动较为强烈的初中学校作为市级重点监测对象,加强动态监管,严肃执纪问责,及时制止违规招生行为。

二、切实规范“公参民”学校整改后的招生入学工作。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经有关区县党委、政府同意,整治后转设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区县教育部门要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制定“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不得再以民办体制进行招生和收费。对规范后继续举办民办学校的,必须独立招生,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不得以参与其办学的公办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招生。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疏于管理造成负面舆情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三、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严格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管理,加强学籍管控,实行招生计划与学籍管理等额挂钩,严禁超计划招生。对已录取的高中新生,不得在非录取学校注册学籍,高中阶段原则上不得转学,源头上杜绝高中招生“掐尖”。严格招生时间管理,所有公办、民办高中学校均须按照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程序同步开展招生工作,严禁在学生完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学校自行组织招生考试和录取新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严禁学校剥夺初中毕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录取的机会和权利。

四、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规定。各区县要切实维护考试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严格遵守招生管理工作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学校招生行为,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资格与楼盘销售挂钩,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严禁以任何理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新签订购买商品房获得入学资格的协议。严格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和三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学制,严禁通过延长和缩短学制预录生源,严禁以“1+5”“2+4”等方式超纲超前教学,变相储备生源。

五、加大对违规招生行为的处置力度。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十严禁”,进一步严明招生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将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查处力度,一旦发现“掐尖”、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学校相关人员,有关学校校长就地免职,并追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建立市级重点高中退出机制,对违规办学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给予市级重点中学黄牌警告,两年之内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取消市级重点中学资格。对违规学校实行办学水平评价一票否决,对违规民办学校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力度,重点清理校外培训机构违规组织或者参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宣传、违规替中小学校组织或者参与中小学校入学考试等行为,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对违规介入中小学招生的,列入“黑名单”,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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