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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739825035B/2021-00106 [ 发文字号 ] 渝教招发〔2021〕6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纲要》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目标

2021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坚持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保持招生比例结构合理;全市普通高中各类招生计划22.5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招生计划19.39万人(其中,三年制中职招生计划13.3万人、“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中职段招生计划5.8万人、“3+4”和“五年制”中职段招生计划2940人)。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统筹,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应届初中毕业生有序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确保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要。

二、严格执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教育部、市教委相关规定申报招生计划。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合理申报招生总计划及分专业计划。各区县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务必按照年度招生总体目标情况和招生学校办学条件,严格审核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申报的招生计划和中等职业学校申报的招生总计划及分专业计划,汇总报送市教委审定。

经市教委审定下达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及招生学校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经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委审批。继续执行区县属市级重点普通中学(不含市教委划转区县的原委属中学)按照70%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学校、市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50%以上的指标到区县政策。

三、严格执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程序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区县考试招生办法,统筹管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坚持统一制定招生政策、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组织生源、统一招生宣传、统一考核奖励的“六统一”办法,坚持“一生一号,一考多录取”的招生政策。改进中考志愿填报方式,凡报考普通高中统一录取、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简称“公费幼师”,下同)、“3+4”中职与本科贯通的考生,均实行网上志愿填报。继续执行现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志愿结构,按志愿批次实施录取,实行录取信息共享,已被上一批次志愿录取的考生,下一批次志愿不再投档,避免交叉重复录取。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招生学校主管部门要尊重招生学校的招生主体地位,各初中学校不得侵害学生自主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权益,切实保障学生入学机会公平。

四、深入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阳光工程

实施高中阶段教育阳光招生是切实维护全市教育公平公正和考生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招生学校要深入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分数公开、录取程序公开、照顾对象和条件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等“八公开”。要重点对指标到校及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信息实行公示。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把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完全向生源学校公开,保障广大初中毕业生自主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行为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把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作为做好2021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规范招生管理。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格规范整治后的“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整治后划转为公办学校的,其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辖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属于中考联招区的,纳入联招统一录取。规范后继续举办民办学校的,由辖区教育部门统筹管理,按规定要求和招生计划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工作。凡违规招收的高中学生不得注册高中学籍。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和招生办学严重违纪的学校,要坚决停止招生和依法依规处理。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管理,严禁封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生源买卖,严禁送生或招生学校干涉学生自主填报志愿,严禁招生学校对考生及家长许诺提前录取或进行不实宣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严禁在正式录取前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限制学生合理流动,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以套读高等教育等形式进行宣传并组织在校学生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对辖区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超出核定计划的,要及时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通报批评。招生工作结束后,市教委将根据审定下达的招生计划核定新生录取名册,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统筹衔接,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高考移民”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0〕32号)有关要求,严禁高中阶段学校招收不符合我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原则上,户口迁移到我市并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的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区县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具有户口所在区县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完整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要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实际就读情况等的监督检查,重点发现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现象,坚决杜绝出现“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册”的情况。市内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以招生为由办理学生户口迁入,一律不得设立学生集体户。市外学生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义迁移户籍到我市的,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就读。市外户籍学生将户口迁移至我市中等职业学校集体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

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学校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学校及其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中阶段学校或初中学校,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切实做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各招生单位要以考生为本,着力解决考生和社会关心、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广大考生的能力。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本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中考防疫工作,认真研判疫情情况,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及考点考场、命题场所、制卷场所、评卷场所等各环节的防疫措施,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为考生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特别是交通、食宿、安全保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应对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的工作预案,做好对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考试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心帮助弱势群体考生。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各类招生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招生宣传实效(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要尽可能做到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手一册)。要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的热点问题,适时发布招生预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

七、切实强化高中阶段教育考试安全管理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入学考试(简称“中考”)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区县教育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公安、消防、电力、环保、交通、食药监等部门,采取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防止安全事故和泄密事件的发生。各区县教育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制定并细化高中阶段教育考试招生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强化过程监管,杜绝各种违规招生事件发生,确保全市高中阶段教育考试招生各项工作平稳顺利的推进。对填报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招生、“公费幼师”培养试点项目志愿的考生,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单独设立考场,考场应设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联招区县的必须设在联招考场,并按规定时间将试卷送重庆市联招考试阅卷场集中阅卷。

各区县教育部门是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区县教育部门要逐级落实考试安全保密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涉考涉招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各种考试舞弊行为,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替考以及利用无线通讯、互联网传播涉嫌泄密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监控和处置力度,防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非法传播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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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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