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0037U/2025-0003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2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应急局
  • [ 有性 ]
武隆凤山“4·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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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1108分,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特殊学校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万余元

2025526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程序将该起事故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深度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凤山街道办事处、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组成武隆凤山4·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武隆凤山4·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汉族,58岁,户籍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持有B2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止2082626日,事故发生时驾驶D60376重型自卸货车,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2.*,女,汉族,82岁,户籍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东山村,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D60376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5***04L,车辆识别代号LZF***266,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汇旭盛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5731日;车辆核载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至20256。经查,D60376号重型自卸货车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另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自然人*2019110*与重庆汇旭盛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自愿将渝D60376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重庆汇旭盛公司名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风险,每年支付挂靠服务费5000重庆汇旭盛公司负责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代保管车辆技术档案等。本次事故发生时,车辆未载货。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汇旭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06,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壹万元整,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经查,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92

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武隆区封山街道建设东路特殊学校路口,事故路段道路全宽600cm,水泥路面,上坡,坡度5%,道路左侧有防护栏,右侧临民房。

)事故发生经过

202542日,*驾驶渝D60376号重型自卸货车卸渣后沿凤山街道建设东路往特殊学校方向行驶,准备到特殊学校施工现场转运渣土;1108分,车辆行驶至特殊学校路口左转进入支路时碰压行人*,造成*死亡。

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1274号)载明:被鉴定车辆D60376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性能有效。

2.车辆驾驶人视野范围分析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1275号)载明:一是根据现有材料,事故发生前,行人任*芳运动轨迹位于李*芬正常坐姿下驾驶渝D60376号重型自卸货车起步时前下视镜的视野范围内;二是事故发生前,行人任*芳部分头面部运动轨迹位于李*芬正常坐姿下驾驶渝D60376号重型自卸货车起步时透过前挡风玻璃的视野范围内。

3.毒检和乙醇检测结果。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李*芬进行唾液检测,结果为阴性,证实李*芬未毒驾;对李*芬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结果为0,证实李*芬未饮酒。

4.死亡原因鉴定意见。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公鉴(病理)〔20258号)载明:死者任*的死亡原因符合多脏器损伤死亡。

5.事故责任认定。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600120250000014号)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通过事故成因分析及集体讨论意见,认定*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万余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周边群众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区公安局、120医疗急救等相关单位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120医疗急救等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结合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600120250000014号)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

1.*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确保安全,导致车辆与行人发生碰压。

2.*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导致被车辆碰压。

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重庆汇旭盛公司,D60376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事发前对D60376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李*芬及其报备的车辆驾驶员李*明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每月通过驾运宝APP对李*明开展了线上安全培训,并通过工作群向李*芬等车主实时转发安全信息,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调查发现重庆汇旭盛公司未有效督促李*芬对涉事车辆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保养,最近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时间为2024511日,检测结论合格;未能及时发现涉事车辆更换驾驶人员的情况,未及时更新驾运宝APP中驾驶人员信息;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芬在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过期的前提下临时驾驶涉事车辆的情况

、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万盛经开区交通局),负责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应急管理工作。经查,20251月至3月,万盛经开区交通局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3次,组织重庆汇旭盛公司辖区货运企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2次,组织辖区报警率和风险隐患排名前十的企业召开警示约谈会2次,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行业企业94家次,发现隐患98起,已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并依法对13家企业行政处罚,罚款3.04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后,万盛经开区交通局立即对重庆汇旭盛公司进行了警示约谈

(二)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涉事道路由区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具体负责管理,20251月至3月,区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组织召开事故预防推进会3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3次、联合辖区街道开展联合执法3,每月按照《路检勤务安排》上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同时指导各劝导站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区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经查,20251月至3月,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召开安全例会3次,每月按照《2025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对辖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货运企业和货运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其中检查货运车辆924台次,依法查处货运车辆相关违法案件137件,罚款20.15万元

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D603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因其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已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重庆汇旭盛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发现事故发生单位有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但这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紧密的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该单位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不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移交主管部门另案查处”之规定,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重庆汇旭盛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但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重庆汇旭盛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有效督促挂靠车辆车主李*芬对涉事车辆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保养,未及时更新驾运宝APP涉事车辆驾驶人员信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李*芬在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过期的前提下临时驾驶涉事车辆的隐患,建议移交万盛经开区交通局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监管单位处理建议

1.万盛经开区交通局,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2.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巡警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3.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真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守土有责、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形成共治合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着力推进严格执法。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和隐患治理。进一步深入开展“两客一危一货”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整治严格执法相结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和监管工作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检查闭环管理,狠抓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形势好转。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分析研判辖区交通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持续开展源头宣传走访、路内宣传教育和加强媒体宣传引导等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平安、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管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应强化联合治理机制和措施,齐抓共管做好交通安全管控,深刻剖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认真查找事故防控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人、车、路等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的风险隐患排查,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底线。重庆汇旭盛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监管,确保车辆驾驶人员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加大对公司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关于车辆维护、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升驾驶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同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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