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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武隆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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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发7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 索引号 ] 115002320086900349/2024-00007 [ 发文字号 ] 武隆府办发〔2023〕77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武隆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区工贸领域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武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冶金、建材、有色、轻工、机械、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抢险先救人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坚决防控各类事故发生。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3)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4)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  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区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统筹协调下,成立武隆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  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1)冶金、有色、轻工、机械、纺织、烟草行业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区经济信息委主任

区应急局局长

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2)建材行业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区应急局局长

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3)商贸行业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区商务委主任

区文化旅游委主任

区应急局局长

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2.1.2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查和指导;

(3)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2)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工业园区工贸企业做好冶金、有色、轻工、机械、纺织、烟草等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冶金、有色、轻工、机械、纺织、烟草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和研判相关行业事故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领导、组织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救援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保障应急救援通讯畅通;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规下冶金、有色、轻工、机械、纺织、烟草企业应急救援工作

(4)区公安局:协助完成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配合区应急局开展事故调查,配合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搜救受害人员。

(5)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6)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材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和研判相关行业事故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领导、组织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救援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规下建材企业应急救援工作。

(8)区城市管理局:及时抢修受损市政设施,保障城区道路畅通;配合做好相关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清理工作。

(9)区交通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事故现场危险品转运。

(10)区商务委:负责商贸行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和研判相关行业事故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领导、组织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救援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成品油事故的信息收集、研判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保障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成品油供应;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11)区文化旅游委:参与、协助组织星级酒店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13)区应急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参与、协助组织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5)区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数据。

(16)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组织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疏散抢救被困人员。

(17)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负责应急供电保障。

(18)事发地乡镇(街道):协助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9)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1.4  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根据分级响应情况,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设置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上风向位置,与事故现场保持安全距离。根据情况设置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统一现场指挥部和人员标识。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信手段,搭建现场指挥平台,并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掌握事故处置进展,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工贸行业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防疫组、秩序维护组、舆情导控组、善后工作组、后勤保障组、调查评估组、环境监测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部工作;统一收集各组工作情况,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对发布信息进行审核;跟踪督办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承办指挥部各类会议;负责与后方指挥中心的沟通协调。

(2)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会商研判,拟订具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专业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下设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3)医疗防疫组:负责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心理抚慰、疏导等工作。

(4)秩序维护组: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社会面稳控;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

(5)舆情导控组:负责做好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起草新闻通稿,及时发布现场处置信息,组织引导社会舆论。

(6)善后工作组:负责开展殡葬、安置、补助、补偿、抚慰、抚恤、保险理赔、重建等工作。

(7)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指挥部和各工作组电力、通信及办公设施设备;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和抢险救援人员基本生活。

(8)调查评估组: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9)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2.2  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职能职责办公室设在工贸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履行全区工贸领域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区级工贸领域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落实情况。

(3)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工贸领域各行业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工贸领域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咨询机构

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3  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工贸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对工贸领域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实施分级管控。

(2)负有工贸领域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工贸行业单位台账,落实工贸行业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督促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处理。

(3)工贸行业企业应通过风险辨识掌握本企业风险点,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降低事故风险。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限期进行整改。

4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

4.1.1  负有工贸领域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工贸行业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故监测体系,完善工贸行业突发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事故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贸行业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4.1.2  工贸行业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测监控、评估及预警体系,加强对本企业工贸行业装置设施等工艺参数、重要场所及安全相关信息的监测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

4.1.3  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工贸行业事故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4.2  预警

4.2.1  预警

按照工贸行业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行业类别进行综合研判,根据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工贸行业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并分析处理。

4.2.2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后,根据紧急程度等,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知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等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工贸行业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家等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3)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专业应急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

(4)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工贸行业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区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及时调运应急救援物资。维护周边区域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获悉工贸行业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工贸行业事故信息。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4.3.2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工贸行业事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3.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及联系方式、事故概况及处置情况、人员伤亡及疏散情况、危害程度及事件发展趋势等。

4.4  信息研判

4.4.1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区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对信息进行研判,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时跟踪事态发展;响应启动后,继续跟踪事态发展,科学分析处置需求,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4.2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值班室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事故,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5.1.1  工贸行业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处置主体,工贸行业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队伍引导;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5.1.2  乡镇(街道)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5.1.3  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程序进行处置,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消防、卫生健康、应急、宣传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同时调派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相关领域专家等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1.4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进行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抢险救援指挥部、乡镇(街道)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2  分级响应

本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

5.2.1  Ⅲ级响应

初判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响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处置,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5.2.2  Ⅱ级响应

初判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长、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同意,启动响应。

(1)初判事故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调动区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率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并将乡镇(街道)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

5.2.3  Ⅰ级响应

初判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同意,启动响应。

(1)初判事故可能达到重大及以上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区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3)相关区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由区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置工作。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待市级指挥部成立后,接受统一领导。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分管区领导和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5.2.4  扩大响应

(1)对于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当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级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当市政府启动或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区级指挥机构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  指挥与协调

5.3.1  现场协调

参与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时,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5.3.2  协同联动

(1)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事故处置、交通保障、伤员救治、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特性及事故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集应急物资、专业处置队伍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

(2)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工贸行业生产安全领域专家、应急处置队伍、相关科研力量、企业人员等组成的现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现场专家组应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专业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下达指令,及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处置方案,报请区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需要,可采取协调调用企业应急装备物资、应急力量支持等措施。

现场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5.4  处置措施

5.4.1  确定处置方案。由抢险救援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指挥长确定。当救援难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时,各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分别制定子方案,并结合处置实际及时调整。

5.4.2  组织现场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应急救援人员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赴现场,在安全区域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院,医疗保障组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做好医疗后续保障工作。

5.4.3  疏散安置群众。社会面管控组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群众。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进行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5.4.4  开展专业处置。抢险救援组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工贸行业生产安全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等,若涉及危险化学品,要开展控制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

5.4.5  环境气象监测。环境监测组制定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组织环境监测队伍,对周边大气、水体等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受环境和气象影响区域管控与人员疏散建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处置建议,协调指导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同时整理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5.4.6  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持续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4.7  提供综合保障。后勤保障组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根据需要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进行转运,交管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协调解决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保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保障安抚工作。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

5.4.8  开展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对事故现场做出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5.5  防护救护措施

5.5.1  应急人员防护

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等处于事故上风向位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5.5.2  遇险人员救护

应急救援人员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护。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5.5.3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6.1  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舆情导控组报送事故信息。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及时会同舆情导控组按照有关规定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并及时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5.6.2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应急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收集、整理网络、视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5.7  响应结束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故及危害基本消除,由区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善后处置

6.1  事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区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交通、水务、城区管理、经济信息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6.2  社会救助与抚慰

6.2.1  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期间受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影响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

6.2.2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疏导工作。

6.2.3  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6.3  保险

6.3.1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相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6.3.2  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4  调查与评估

6.4.1  事故调查。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事故调查人员要及时介入,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4.2  总结评估。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各单位要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1.1  区消防救援支队是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参与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

7.1.2  区专业应急救援支队协助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7.1.3  积极推进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工贸行业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且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7.1.4  应急救援队伍应强化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对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7.2  物资装备保障

区级各部门和单位、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按照“统筹管理、定点储备、综合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不断提升应急物资准备、快速响应、保障有序的建设能力和水平,完善区、乡镇两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快速调运抢险救援能力。

7.3  医疗保障

7.3.1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卫生健康部门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安全区域,对伤员进行救治,做好后续跟踪医疗服务工作。并会同区市场监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事故发生区域的食品、饮用水安全情况。

7.3.2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特点,培训专业医护队伍、储备相关医护用品。

7.4  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处置期间综合运输能力保障,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区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紧急调运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转运等进行运输保障。

7.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保障,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7.6  资金保障

7.6.1  区财政部门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相关财政资金管理。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事故应对资金。

7.6.2  相关部门所需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应急演练、物资装备保障、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由部门公用经费及运转经费自行解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8.2  预案修订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3  预案演习

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预案演练,由工贸领域各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检验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8.4  宣传教育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8.5  奖惩

8.5.1  对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5.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宣传与培训

8.6.1  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助、减灾等常识。

8.6.2  各相关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专业救援队伍和各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8.6.3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普及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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