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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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隆区区长质量管理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2017〕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全市知名品牌,切实推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武隆区区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管理奖)是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奖。主要表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加强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1个,提名奖不超过2个。

第四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定原则:

(一)按照质量管理水平,适当考虑申报单位规模,扶优扶强的原则。

(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三)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武隆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制造、工程建设、经营服务的企业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武隆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质量监督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质量工作的副主任、区质监局局长担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区质监局,由区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开展。

(二)负责起草、制定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定标准、评分指南及有关管理文件。

(三)负责建立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专家库,并视申请企业组织性质及规模成立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并对评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四)负责受理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五)负责审查评审结果,向评选委员会提请审定获奖企业组织名单,公示审定结果。

(六)负责对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区级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区长质量管理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具体开展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并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能从事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为基础,包括对企业的组织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质量提升、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评选企业组织获奖分值在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材料初评及现场评审应根据评定标准逐条评价,并从方法、展开、结果三个方面对企业质量管理过程和经营结果的成熟度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评审得分应达到规定分值以上。当年申请企业组织未能达到规定得分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组织申报区长质量管理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武隆区内登记注册或纳税三年以上。

(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相关认证,并实施了卓越绩效管理。

(三)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有产品出口的,该产品在出口商品检验中,连续三年合格;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区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利税总额居区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按规定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符合产业、环保及区域发展政策,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定程序包括资格审查、材料初评、现场评审、评选委员会审定,以及区政府批准和表彰。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定前,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当年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分指南、申报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组织自愿提出申报,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企业组织的自评报告应按评定标准条款顺序编写,真实反映企业组织的业绩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区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三)各类获奖证书及荣誉证明,产品及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证明、环境达标证明、纳税证明、安全生产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企业经营业绩证明等。

(四)属工业企业的,其申报材料除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执行标准。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向区级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结合初评报告通过现场核实和评审,形成现场综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名单,交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审定,并经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委员表决同意后,形成拟表彰的企业组织名单。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企业组织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给予获奖企业奖金每家30万元、提名奖每家15万元,并由区政府区长向获奖企业颁发证书,奖励资金在全区产业发展基金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五条 全区产业发展基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区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区政府各部门应为区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区内各商业银行应为区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全区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特种设备等机构应为区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二十七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定费用和奖金由区财政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评审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真实、准确、公正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经济或行政利益关系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收受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四)保守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泄露有关申报企业组织及评审过程的有关信息。

区监察局要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管理奖荣誉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管理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八章 奖项管理

第三十条 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十一条 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引路,带动提升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推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组织在获奖4年后,可以再次申报区长质量管理奖,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三十三条 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获知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国家级、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产品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调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区长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企业组织有前款情形隐瞒不报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报请区政府撤销企业组织获得的质量奖荣誉称号,该企业组织在3年内不得参加质量奖评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制度由区质监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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