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土坎镇清水村盖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收土坎镇清水村盖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土坎镇清水村盖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懒坝LAB净心寺复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1001号)依法批准征收,武隆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土坎镇清水村盖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武隆府地〔2019〕79号)。根据清理调查登记及公示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个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持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对本方案提出争议的,由武隆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本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由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武隆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坎镇清水村盖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0日
(联系人:杨世勇;联系电话:13509463307)
附件
征收土坎镇清水村盖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组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人口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懒坝LAB净心寺复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1001号)批准,本次征收盖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5.335亩。该宗地安置人员已安置,本次征地不再安置。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3万元/亩,共计149.935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共计119.9484万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共计29.9871万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
(一)对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执行(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3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被征耕地的青苗按照2000元/亩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耕地范围内零星树木花草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的4000元/亩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四)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用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苗圃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二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2000元/亩,三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经济林、药材林参照苗圃补偿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近成熟林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其它林地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
四、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土地征收各类补偿支付完毕后30日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交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五、监督检查
(一)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业主单位、土坎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