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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隆 县 物 价 局 武 隆 县 财 政 局 武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武隆委发〔2007〕40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对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人防办《关于征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2007〕76号)中规定的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建设人民防空地下室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规定,城镇及城镇规划区内的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等限制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重庆市是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一类重点城市,武隆属于三类设防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防空法》)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设防城镇民用建筑必须按地面建筑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不足200平方米,按200平方米安排,就地集中或单独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的条件是: 1.采用桩基且桩基平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计划、规划、城建、房管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人防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二、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及征收办法 我县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武隆县城规划区(包括白马组团)内及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民用建筑项目分别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收(仙女山组团收费政策见武隆委发〔2008〕22号)。具体收费标准是: (1)凡新建民用建筑,县城规划区内每平方米征收10元;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5元。 (2)移民迁建民用建筑新增面积,县城规划区内每平方米征收10元;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5元。 (3)凡实施旧城改造新增面积,县城规划区内每平方米征收10元;建制镇每平方米5元。 2.凡在2008年10月1日后,在武隆县城规划区及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所有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建委、规划、消防等部门不得签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否则追究其责任。 3.国家规划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 (1)享受政府优惠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实行减半征收,县城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收取5元,建制镇每平方米收取2.5元。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县城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收取5元,建制镇每平方米收取2.5元。 (3)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村农民(包括农村农民房屋被拆迁或土地被征收后移民进入县城或建制镇规划区内居住的)自建房不在收费范围内。 (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易地建设费的管理。按照《决定》规定,易地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使用《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各级不得挤占、减免、截流、统筹和挪用,必须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5.易地建设费来源。按照《防空法》、《条例》和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易地建设费据实进入民用建筑项目建设成本,由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易地建设费的审批程序 按《条例》和《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设计审查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时,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求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报送的各种资料齐全后,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书》、《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或填写《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审批表》。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或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 《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建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执法监察和法律责任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的,按照《防空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隆县物价局 武隆县财政局 武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武隆物价发〔2008〕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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