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文复苗族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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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008691651B/2021-00020 [ 发文字号 ] 文复府发〔2021〕2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文复乡
[ 成文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重庆市武隆区文复苗族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复苗族土家族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乡级各有关单位:

经乡政府同意,现将《文复苗族土家族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复苗族土家族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指导和规范文复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相关部门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文复乡境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因环境威胁或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Cr6+、亚硝酸盐、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性环境水污染事故。如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三、等级划分

根据对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不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乡级以上城乡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一般环境事件(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乡)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四、组织机构

(一)应急指挥部

成立以党委书记覃琳为总指挥,政府乡长邓国胜为副总指挥,各村社、乡应急办、乡党政办、乡农业服务中心、乡建环办、乡卫生院、乡财政所等为成员的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辖区内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工作;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决定污染事故报告情况;决定成立应急专家组;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其他应急措施。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建环办。

职责:负责日常办公,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事故处理的各种信息;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根据指挥部指示,负责实施并督促、检查、协调各项应急工作。

(三)现场处置组

由乡长邓国胜牵头,派出所、供水站、卫生院、建环办、农业服务中心以及事故所在的村支部委员会派员参加。

职责:在全乡饮用水源发生突发事件时,现场处置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污染区域的警戒以及现场治安秩序工作;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防止事故扩大;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四)应急监测组及专家组

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应急办、派出所、交警队等相关部门组成,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应急检测组职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污染事件跟踪、出具监测报告、测定敏感区环境质量状况等工作,并将监测数据及时报应急指挥部。

专家组由邀请来的区环保、卫生、畜牧、水利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根据监测等情况,确定事件性质,提出处置建议。

(五)其他单位职责

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中毒病人的救治、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

派出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疏导围观群众、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其他责任部门: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责,确定参加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共同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

五、处置突发饮用水源事故程序

(一)响应

各村委会、乡各部门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污染迹象,应立即向乡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二)处置

1.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乡政府值班人员要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迅速核实情况。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区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情况进行后续报告。

2.快速到现场

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应急工作,并视情况宣布启动本预案,并立即向区环保局、区疾控中心报告,请求派专家、技术人员到文复勘查。乡政府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在30分钟内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3.现场控制

乡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配合派出所、应急办等控制现场,同时划定紧急隔离区线、设置警告标志,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

4.现场调查

区专家、技术人员到文复后,在我乡工作人员配合下,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影响程度等。

5.现场报告

乡领导小组就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区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卫生疾控中,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部署下一步工作。

6.污染处置

区专家、科技人员根据现场调查,向应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和救援方案。并迅速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和人员反应作初步调查。

7.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乡专家、科技人员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提出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的建议,由乡领导小组发布警报决定。

8.污染事件跟踪

应急监测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到突发事件消失为止。

9.污染警报解除

污染警报解除由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根据监测数据报区环保局疾控中心同意后发布。

10.调查取证

乡建环办全程详细记录污染事件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内容,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尽可能采用原始的第一手资料,科学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并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责任追究。

11.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归纳、整理,形成总结报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建设

乡党政办、武装部、应急办、农业服务中心、建环办、卫生院为乡主要应急力量。各应急成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确保全天候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

(二)交通运输保障

本乡备有执法车1辆,用于应急物资运输和伤员的运输,并根据交通道路状况提请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输车辆拉得出用得上。

(三)医疗卫生保障

与乡卫生院建立伤员求助机制,确保医疗救治、医药物资的渠道通畅。

(四)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的性质,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秩序。事发的村委要动员、组织群众,协助做好应急治安的保障工作。

(五)物资保障

有关于应急处置饮用水源污染环境事件所必要的生活、抢险物资的专用款项

(六)社会动员保障

事故难以控制时,动员社会公众志愿者援助救灾。

(七)技术储备与保障

当技术人员、设备短缺时,请区环保局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科技人员。

七、责任与奖惩

(一)行政责任和奖励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八、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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