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石桥苗族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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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5771561303/2023-001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石桥乡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石桥乡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石桥乡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61项)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

文件依据

牵头

板块

1

市场监管局

食品安全监管

1.牵头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对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5.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

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6.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支持、协助有关部门

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加强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4.协助部门开展培训。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

务等工作。

6.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摊贩经营情况、家庭集体宴席举办情况、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及经营时段等,配合做好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经营者备案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4.《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5.《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平安

法治

2

市场监管局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牵头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推进质量强区(县)、质量强园、质量强业、质量强企工作。

5.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6.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7.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1.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做好质量强区(县)、质量强园、质量强业、质量强企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协助部门开展培训。

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平安

法治

3

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1.牵头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

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4.对执法、巡查、特种设备从业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牵头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演练。

6.按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7.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3.协助加强对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4.协助部门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5.配合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6.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平安

法治

4

市场监管局

药品安全监管

1.牵头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负责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5.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

作。

6.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开展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1.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开展培训。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平安

法治

5

市场监管局

消费者权益保

1.牵头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3.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1.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平安

法治

6

市场监管局

查处传销行为

1.牵头开展查处传销行为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传销行为。

5.对于传销行为,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查处传销工作。

1.开展查处传销行为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传销行为立即上报给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4.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

平安

法治

7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管

1.牵头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

2.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3.查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

4.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5.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6.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处置。

7.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8.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9.协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平安

法治

8

应急管理局

突发事件应对

1.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宣传教育。

2.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编制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管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4.对本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以及因突发事件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及时调解处理。

6.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专职或

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

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宣传教育。

2.负责制定本辖区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3.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以及因突发事件产生的民事纠纷及时调解处理。

4.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应急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社会公众或者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

练。

6.配合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平安

法治

9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

监管

1.牵头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1.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

3.发现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4.劝导制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平安

法治

10

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

1.牵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定期审验机动车驾驶证。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6.加强交通警察管理,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加大乡道、村道建设投入,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安全。

3.排查整治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交通事故。

4.对乡道和村道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和纠正。

5.配合部门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平安

法治

11

经济信息委

城镇燃气管理

1.定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城镇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宣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巡查、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置,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按照建设程序和要求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实施管理。

5.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控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1.开展城镇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加强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管道建设的巡查,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设施的情况报告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3.《重庆市液化气经营管理条例》

平安

法治

12

住房城乡建委

房屋使用安全

监管

1.牵头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业务指导和监督。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

5.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

3.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4.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

5.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

6.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平安

法治

13

教委

校园周边安全

管理

1.牵头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3.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园周边安全防控工作。

1.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2.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3.协助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平安

法治

14

文化旅游委

旅游安全管理

1.牵头开展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对旅游安全工作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3.统筹协调旅游安全日常管理。

4.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

5.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

6.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7.制定、修订、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

9.对旅行社等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10.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1.开展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平安

法治

15

水利局

防汛抗洪

1.牵头开展洪水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2.加强水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日常工作。

4.编制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

5.对水库大坝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洪工作。

1.开展洪水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2.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3.完善防洪体系和监测系统。

4.组织单位和居民参加防洪,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5.对水库大坝定期检查。

6.配合部门做好防汛抗洪有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平安

法治

16

气象局

气象灾害防御

1.牵头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景

区等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处置、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协助灾情调查等工作。

2.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平安

法治

17

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救助

1.牵头开展自然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宣传。

2.灾情稳定前,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3.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5.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1.开展自然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宣传。

2.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3.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4.审核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后,报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5.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平安

法治

18

农业农村委

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

1.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3.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4.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5.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6.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7.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8.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9.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10.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1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12.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

13.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有关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平安

法治

19

教委

校外培训机构

监管

1.牵头开展校外培训政策宣传。

2.实时公布已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

6.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定期评估、考核评价、责任追究。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监管工作。

1.开展校外培训政策宣传。

2.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情况摸排、信息收集、维稳善后等相关工作。

3.协助部门做好审批、登记、监管、执法等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

平安

法治

20

司法局

社区矫正

1.牵头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宣传和监督执行工作。

2.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3.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4.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平安

法治

21

农业农

村委

生猪屠

宰监管

1.牵头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3.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

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4.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5.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6.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7.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8.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1.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3.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经济

发展

22

水利局

水资源监管

1.牵头开展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对辖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5.编制水量调度预案。

6.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和后评估工作。

7.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8.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

约和保护工作。

1.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资源节约、保

护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气。

2.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

境,严禁破坏和污染水资源。

3.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配合部门做好水资源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

2.《重庆市水资源管

理条例》

经济

发展

23

生态环境局

畜禽养

殖污染

防治监

1.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人员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4.对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督促采取措

施消除污染并予以查处。

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工作。

1.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3.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报告。

4.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散养密集区)。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29号)

经济

发展

24

生态环境局

水污染防治监

1.牵头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检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

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

3.对管辖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水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2.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3.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4.配合部门开展水污染防治、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经济

发展

25

生态环境局

大气污染防治

监管

1.牵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制定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4.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涉及的除外)、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对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

常监督管理。

3.协助实施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

4.配合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

2.《重庆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

经济

发展

26

生态环境局

噪声污染防治

监管

1.牵头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3.对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4.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5.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落实本级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经济

发展

27

发展改革委

节约能源监管

1.牵头开展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宣传。

2.对节能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综合指导。

3.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

5.建立节能工作协作机制,实行节能统计、税收优惠、监督管理等

信息共享,提高节能工作效率。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工作。

1.开展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宣传。

2.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协助部门开展节能工作。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经济

发展

28

农业农村委

动物防疫

1.牵头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3.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强制免疫服务。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

6.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制

定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7.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8.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1.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3.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4.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强制免疫服务。

5.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根据应急处置要求落实焚烧掩埋场地,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6.组织清理在其他公共场所和乡村地界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经济

发展

29

农业农村委

植物检疫

1.牵头开展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

3.加强对检疫员的培训。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责令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限期除害处理。

6.对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等开展处罚。

7.发生疫情时组织开展专题调查。

8.协同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1.开展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2.根据植物检疫需要,做好本辖区内植物有害生物日常巡查。

3.发现植物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时向部门报告。

4.协助开展疫情除治、专题调查等工作。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1.《植物检疫条例》

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经济

发展

30

农业农村委

农药使用管理

1.牵头开展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5.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3.配合部门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

经济

发展

31

水利局

河流管理保护

1.牵头开展河流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

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3.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4.巡查责任河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协调解决巡河发现、本级有

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5.统筹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部门协同联动。

6.督促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1.开展河流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3.巡查责任河流。

4.及时协调解决巡河发现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5.督促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

6.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巡河、信息通报等工作。

7.协助部门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经济

发展

32

林业局

森林资源保护

1.牵头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编制林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6.协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1.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

3.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经济

发展

33

林业局

长江防护林体

系管理

1.牵头开展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组织长江防护林体系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3.依据市总体规划编制区县总体规划。

4.为造林营林绿化提供技术指导。

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工作。

1.开展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动员人民群众投入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

3.建立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

4.协助开展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经济

发展

34

林业局

湿地保护管理

1.牵头开展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

6.对重要湿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界标应当标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设立单位等内容。

7.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1.开展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做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3.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

经济

发展

35

林业局

野生动物保护

1.牵头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救助。

5.对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活动进行监管。

6.协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1.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开展野生动物救助工作。

3.协助部门对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等活动进行监管。

4.发现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经济

发展

36

农业农村委

渔业资源保护

1.牵头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渔港、渔业船舶、渔机具、渔药、有害水生动植物等加强监督管理。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按照行政区划对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进行监督管理。

6.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人工增殖放流以及其他措施,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7.确定用于渔业兼有调蓄、灌溉、发电等功能水体的最低水位线。

8.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9.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

10.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工作。

1.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3.确定用于渔业兼有调蓄、灌溉、发电等功能水体的最低水位线。

4.发现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立即劝导制止,并上报部门。

5.协助部门开展违法信息实地核查、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经济

发展

37

水利局

水土保持

1.牵头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2.为防治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技术指导。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科学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布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网络。

6.加大科技研发推广力度,做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评估和预防治

理工作。

7.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1.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2.承担水土保持日常工作。

3.加强对治理成果的管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管护办法或者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制。

4.发现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经济

发展

38

林业局

林地保护管理

1.牵头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对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国有林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6.监督检查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1.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3.协助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经济

发展

39

规划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监管

1.牵头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监督管理。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对矿业权人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1.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工作秩序。

3.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经济

发展

40

交通局

公路管理

1.牵头开展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4.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行为。

5.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管理相关工作。

1.开展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

3.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4.编制并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并报交通部门备案。

5.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6.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7.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经济

发展

41

规划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管理

1.牵头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

1.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

2.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经济

发展

42

规划自然资源

测绘工作

1.牵头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

2.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建立保护档案,实行定期巡查

和维护。

3.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测绘信息公共服务。

4.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工作。

5.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机制。

6.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核实。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测绘工作。

1.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

2.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3.协助部门开展测绘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经济

发展

43

规划自然资源

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

1.牵头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3.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1.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宣传。

2.对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进行初审。

3.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

3.《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经济

发展

44

水利局

水利工程管理

1.牵头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

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水利工程信息档案,完善水利工程信息管理体系。

4.负责本辖区内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工作。

5.对爆破、打井、采石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1.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

3.发现损坏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经济

发展

45

水利局

河道管理

1.牵头开展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

3.组织开展河道保护、治理、利用的调查和评价,建立河道登记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河道名录,完善河道规划相关的基础信息。

4.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6.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7.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

8.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

9.负责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监督。

10.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1.开展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辖区内河道日常管护。

3.对损坏河道行为进行制止并上报部门。

4.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经济

发展

46

城市管理局

市容环境卫生、

城市园林绿化

和市政设施管

理、城市违法建

设治理

1.牵头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

4.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5.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1.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

规宣传。

2.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城市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4.协助主管部门划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5.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经济

发展

47

城市管理局

生活垃圾管理

1.牵头开展生活垃圾知识宣传。

2.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集中转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设施的建设与正常运行。

4.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对生活垃圾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1.开展生活垃圾知识宣传。

2.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等工作。

3.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区域和作业要求。

5.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执法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经济

发展

48

统计局

统计调查

1.牵头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2.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3.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统计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4.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5.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6.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计工作。

1.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3.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4.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经济

发展

49

文化旅游委

文物保护监管

1.牵头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5.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6.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1.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基本建设、旅游发展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3.对辖区发现的文物,保护现场,立即报告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民生

服务

50

卫生健康委

职业病防治

1.牵头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查处违法行为。

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支持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民生

服务

51

卫生健康委

传染病防治

1.牵头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3.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传染病防治违法行为。

4.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1.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3.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4.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5.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

落实工作。

6.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民生

服务

52

卫生健康委

精神卫生工作

1.牵头开展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2.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3.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4.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5.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1.开展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3.配合部门对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4.配合部门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民生

服务

53

公安局

见义勇为人员

的认定、

奖励和保护

1.牵头开展见义勇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接受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3.及时调查核实,录入、更新见义勇为人员的基础信息。

4.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侵害请求保护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1.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教育。

2.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民生

服务

54

民政局

殡葬管理

1.牵头开展殡葬宣传教育。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5.对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建设进行审批。

6.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1.开展殡葬宣传教育。

2.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加强殡葬管

理和殡葬设施建设。

3.审核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后上报。

4.配合部门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说服教育、社会维稳等工作。

1.《殡葬管理条例》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民生

服务

55

民政局

地名管理

1.牵头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

3.加强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

以及乡村内道、路、街、巷的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4.加强对地名信息数据存储、传输、应用等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5.加强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日常监督管理。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1.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开展所辖区域的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3.配合部门开展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

4.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提出申请。

5.配合部门开展监督管理。

1.《地名管理条例》

2.《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民生

服务

56

民政局

未成年人保护

1.牵头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

4.协同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等部门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3.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民生

57

教委

幼儿园管理

1.牵头开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幼儿园前置审批。

3.加强学前教育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

4.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1.开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宣传。

2.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

3.协助部门开展幼儿园检查。

4.积极支持办好各类幼儿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生

服务

58

人力社保局

欠薪处置

1.牵头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

5.协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督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2.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3.配合查处欠薪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民生

服务

59

人力社保局

就业促进

1.牵头开展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3.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督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

4.会同统计部门建立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开展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依法公布。

5.对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等行为进行处罚。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1.开展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等就业服务。

3.协同部门改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配合部门开展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民生

服务

60

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1.牵头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4.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1.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3.配合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民生

服务

61

文化旅游委

红色资源保护管理

1.牵头开展红色资源法律法规宣传。

2.编制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责任清单。

3.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与红色资源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事项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工作。

4.及时在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识。

5.对符合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的口述资料、会议记录等,开展抢救性保护和建档收藏工作。

6.对破坏红色资源的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1.开展红色资源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红色教育活动。

3.配合部门设置保护标识,开展抢救性保护。

4.配合部门对破坏红色资源的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

民生

服务

文件下载:

石桥乡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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