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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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7339787197/2021-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工程建设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平桥镇
[ 成文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修订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机关各办室(中心、站、所):

《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经进一步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人民政府    

2021312日          

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强化管理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储备、申报、实施和验收等相关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方案》(武隆发改发〔2019197号)、《关于印发武隆区涉农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武隆发改发〔2019198号)、《关于规范我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武隆招投标组发〔20201号)、转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扶贫项目招标投标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武隆招投标组发〔20202号)等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平桥镇辖区范围内的开展的工程项目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项 目 储 备

第三条 完善项目储备工作机制,建立平桥镇工程项目储备库,由镇经发办牵头统一收集项目信息,经党委会研究确定项目的建设顺序,将建设顺序靠前的项目录入武隆区涉农项目储备库中。每一年完成下一年拟建设项目的申报入库工作,对未纳入涉农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以申报。

第四条 凡须纳入工程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前期规划时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突出农村薄弱领域、加快补齐“三农”发展短板、解决群众所需所盼的原则,结合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反复研究论证,统筹考虑项目的具体实施年度,并且申报项目必须合法、真实、具有一定的深度。

(一)申报项目必须合法。应符合规划(含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和林地使用、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明确是否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林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申报项目必须真实。项目包装拟实施内容不得弄虚作假、投资估算须符合实际,不虚报、多头申报项目,不得恶意骗(套)取资金。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一定深度。原则上,凡需录入工程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达到一定深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所需资金及相关信息,凡须群众投工投劳项目,应事先完善一事一议相关资料。

第五条 申请储备入库的项目,相关办室工作人员须征求项目建设分管领导意见及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进行录入。

第三章  前 期 管 理

第六条 储备项目按照“入库一批、实施一批、更新一批”的原则滚动实施,储备项目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预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项目实施的主管办室要及时衔接区级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涉及需要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环评、林地许可等审批手续的项目,项目实施的主管办室人员要将办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镇经发办。

第七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招标限价财政评审,项目负责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由镇党委会研究确定初步的合同价格。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申报、备案、审批等前期工作,可参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发〔2019197号)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项目实施办室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武隆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由经发办扶贫工作人员负责,按照“公布指南、现场初审、函询核查、集中会审、结果公示”的程序完成立项程序、审批等相关流程。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审核和审批备案后,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和方案设计。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须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  发 包 要 求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原则上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遇有特殊情况,经镇党委集体研究后方可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式,原则上可参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发〔2019197号)和《关于规范我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武隆招投标组发〔202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严禁通过拆分项目建设内容下达投资计划,故意规避招投标。

第十三条 拟定的合同模板上,除了必要的基本信息外,还必须明确项目是否划拨启动资金、进度款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为合同金额的10%)和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为合同金额的5%)的数额,由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方可挂网公示。

第五章  建 设 及 验 收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除受季节性农事活动或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实现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和实施的过程中项目实施的主管办室要及时更新建设进度,向镇经发办反馈相关情况,实现项目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启动资金和进度款,项目实施的主管办室依据合同约定,并按照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及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划拨,原则上在保证‘支付的总工程款≦合同价×(已合格工程量/总工程量)×70%’的情况下,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如涉及到新增工程量,新增工程量超过2万元或项目总投资5%以上的必须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报镇党委研究同意,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变更或新增工程量。

第十八条 投资金额在100万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分管领导、办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经发办负责人及财政办负责人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对建设项目予以验收;投资金额在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办室负责人、具体工作员、经发办负责人和财政办负责人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对建设项目予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结算审计机构原则上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遇有特殊情况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方可另行确定审计机构。

第二十条 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兑付,需由镇政府组织验收小组在质保期内对项目质量进行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办室和个人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故意拖延资金拨付。

第六章  职 责 分 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的主管办室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日常管理工作,办室分管领导督促和落实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储备项目作为项目规划、审批、安排资金的依据,作为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投资计划的依据,相关负责办室提供的基本信息务必真实,严禁“库外”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申报、投资下达、建设、竣工四个阶段,项目承办办室要及时将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含资金来源、补助标准、资金拨付)、招标或比选结果(含实施单位、责任人)、建设进度、验收质量、竣工结算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落实受益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此制度自2021312日修订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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