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MB1501659M/2021-00271 | [ 发文字号 ] | 武隆政务办罚字〔2021〕第2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政务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0 |
重庆市武隆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湖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00734765635P
住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史爱向
身份证号码:4301**********0458
联系电话:13*******76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21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情况:2021年4月12日,白马山高端文化休闲度假小镇山荫片区建设项目(一期)样板房及营销中心精装修设计项目在重庆市武隆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参与以上项目的投标人的投标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湖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中设计人员安排一览表部分内容异常一致,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5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湖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中设计人员安排一览表中设计项目负责人周磊、结构设计负责人史爱向、电气设计负责人熊建锋、给排水设计负责人周沛奇、暖通设计负责人宁芳等5人从事设计年限(分别为17年、45年、41年、32年、14年)与其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中主要人员简历表中从事设计工作年限不一致(主要人员简历表显示周磊、史爱向、熊建锋、周沛奇、宁芳的从事设计工作年限分别为15年、43年、39年、13年、13年),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中设计人员安排一览表项目负责人党德正、方案设计师党晓敏、方案设计师王仕奇等3人从事设计年限(分别为17年、45年、41年)与其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中主要人员简历表从事设计工作年限不一致(主要人员简历表显示党德正、党晓敏、王仕奇的从事设计工作年限分别为15年、14年、14年),并且以上两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中设计人员安排一览表里“从事设计年限”一栏的内容异常一致。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湖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中设计人员安排一览表里“从事设计年限”一栏的内容异常一致,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湖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湖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湖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复印件(1份共14页)、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复印件(1份共11页)、询问笔录(1份共5页)、白马山高端文化休闲度假小镇山荫片区建设项目(一期)样板房及营销中心精装修设计合同复印件(部分,1份共9页)。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武隆政务办罚告字(2021)第2号〕,截至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虽然相互串通投标,但并未中标,且配合本机关调查询问,本机关决定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进行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106.00元(大写:伍仟壹佰零陆元整)〔白马山高端文化休闲度假小镇山荫片区建设项目(一期)样板房及营销中心精装修设计合同金额851000.00元整(大写:捌拾伍万壹仟元整)的千分之六〕。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2号负三楼,电话:023-77820120)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账号:31660101040004589)。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