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住房城乡建委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处罚决定

[ 索引号 ] 11500232MB15304763/2023-00019 [ 发文字号 ] 武隆建罚[2023]第00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建罚[2023]第004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武隆中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606RJF8L

住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富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重庆市武隆中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中铭·山水华府一期项目时,于2019年10月18日首次取得6#楼的图审合格书。其间,由于规划调整,发生了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图纸于2021年8月出图,由重庆汇中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图审,但审查后并未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重庆市武隆中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仍以该图纸为依据,在2021年8月起组织对6#楼的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图审合格书(复印件)、6#楼照片、施工图纸照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90000元(大写:贰拾玖万圆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武隆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5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