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MB15304763/2021-00033 | [ 发文字号 ] | (武隆)建罚[ 2021]第02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27 | [ 发布日期 ] | 2021-08-30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建罚[ 2021]第023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 |
住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迎滨路110号 |
法定代表人:李** |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2021年8月16日海成.御江上院一期项目在边坡未治理的坡底进行车库施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双排落地脚手架无防护栏杆,架体堆弃钢管及建筑材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主要证据有: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建议书1份。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可以到武隆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务室开取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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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年 8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