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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510037U/2023-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04 [ 发布日期 ] 2023-08-04

重庆晴雨通物流有限公司“5·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52948分,自然人田某某驾驶渝DF2361号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武隆区凤山街道G353线1956KM+45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一人死亡、一车辆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凤山街道办事处、涪陵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的重庆晴雨通物流有限公司“5·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重庆晴雨通物流有限公司“5·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田某某,男,重庆市武隆区浩口乡人,持有的B2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F2361号重型罐式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DF2361号重型罐式货车,品牌型号神鹰牌YG5***1B1,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晴雨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晴雨通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同乐村,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3630日;车辆核载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车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单号PDZ***968,有效期至2023531日,商业险单号PDA***861,有效期至202361日。经查,渝DF2361号重型罐式货车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另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自然人付某某:202062日,付某某与重庆晴雨通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付某某自愿将渝DF2361号重型罐式货车挂靠在重庆晴雨通公司名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风险,每年支付挂靠服务费1000元,重庆晴雨通公司负责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代保管车辆技术档案等。

(三)事故车辆载货情况

经查,事发前渝DF2361号重型罐式货车罐体内装载有散装水泥;事发后因技术手段限制,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交巡警支队)无法对车辆载货量进行计量称重,且调查中未查实车辆出厂时装载散装水泥的具体情况,故未能查明事故车辆实际载重情况。

(四)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晴雨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2B,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同乐村,法定代表人付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等。经查,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有效期至2023620日。

(五)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系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G353线1956km+450m处,道路宽8m,沥青路面,道路平坦,道路施划有标线,有一右转急弯(如图1),车行方向(从武隆往走马村方向)道路左侧临崖、安装有波形护栏,右侧为边沟临壁(如图2);车行方向为下坡长1500m,坡度6%,视线良好。

1事故地点右转急弯概况2事故地点道路概况

(六)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1381号)载明:被鉴定车辆渝DF2361号重型罐式货车的前风窗玻璃事故前应是完好;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事故前应是完好;该车转向系、传动系性能事故前有效;车辆行驶系(第二轴、第三轴、第四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相同)、制定系(第四轴左侧制动鼓内渗油)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理)〔202333050号)载明:田某某心血中未检出乙醇。

3.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公鉴(病理)〔202314号)载明:田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多器官损伤死亡。

4.区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505600120230000029号)载明:根据查明的证据,不能判定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1]]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52日,田某某驾驶渝DF2361号重型罐式货车装载散装水泥从武隆区沿G353线往凤山街道走马村方向行驶。948分,车辆行驶至G353线1956km+450m处时发生侧翻,随后滑行至道路左侧坎下,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道路设施及通信线路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周边群众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区公安局、120医疗急救等相关单位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田某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至目前,重庆晴雨通公司已向死者家属先行支付赔偿费用60万元,剩余赔偿费用正在协商中。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查明的有关证据,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综合分析研究,无法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关于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2]],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由区交巡警支队调查,但区交巡警支队根据查明的证据不能判定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另事故调查组查明,重庆晴雨通公司按要求定期组织事故车辆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最近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时间为2023311日,检测结论合格;按要求每月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202347日检查发现事故车辆轮胎磨损后立即督促车辆完成了维修整改;423日、24日,重庆晴雨通公司在田某某入职后按要求对其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虽查明重庆晴雨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同轴轮胎花纹不相同及第四轴左侧制动鼓内渗油的安全隐患,但无法认定该安全隐患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因此,事故调查组无法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认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以下简称涪陵区交通局),负责涪陵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查,涪陵区交通局每年均制定《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检查;20229月和20234月,涪陵区交通局分别按计划对重庆晴雨通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发现问题2个,均已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共计罚款0.4万元。

(二)区交巡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涉事道路由区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具体负责管理,20231月至5月,区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组织召开事故预防推进会5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5次、约谈客货运企业5家次,每月按照《路检勤务安排》上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同时指导各劝导站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全区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经查,20231月至5月,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召开安全例会5次,每月按照《2023年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计划》上路对货运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其中4月共计检查货运车辆263台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70件。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区交巡警支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重庆晴雨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F2361号重型罐式货车第二轴、第三轴、第四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相同和第四轴左侧制动鼓内渗油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之规定,建议移交涪陵区交通局进行调查处理。

(二)涪陵区交通局,调查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涪陵区交通局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三)区交巡警支队,调查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巡警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四)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调查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庆晴雨通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对公司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关于车辆维护、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升驾驶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同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道路运输管理相关部门应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重庆晴雨通物流有限公司“5·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道路运输事故由事发所在地区县交巡警支(大)队负责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区县安监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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