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应急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应急管理 > 应对情况

[ 索引号 ] 11500232MB1510037U/2021-002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武隆区凤山街道“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62213时许,武隆区凤山街道黄渡村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凤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的武隆区凤山街道“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康,男,身份证号码5002**********205X,户籍地址重庆市****,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2561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贵DA9***号重型自卸货车。

2.*明,男,身份证号码5123**********0513,户籍地址重庆市****,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DA9***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为红岩牌,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11031日,核载2人,事发时实载1人,车辆登记所有人铜仁广泰货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铜仁广泰公司),登记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金城蓝山二幢一单元十二层一号。经查,车辆实际所有人王*康于2021530日与铜仁广泰公司签订《车辆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王*康每年向铜仁广泰公司缴纳车辆挂靠管理费用1500元,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事故单位情况

铜仁广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金城蓝山二幢一单元十二层一号,法定代表人徐*琪,注册资本壹拾万圆整,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汽车货物运输;货运业务咨询;车辆手续业务代理。经查,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4817日。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武隆区凤山街道黄渡村道马桑坡组石灰厂处,道路下坡9度,道路全宽520cm,水泥路面。

(五)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1〕道交痕字第2131号)载明:事故发生前,被鉴定车辆贵DA9***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完整;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公鉴(病理)〔20210016号)载明:冉*明系多脏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622日,王*康驾驶贵DA9***号重型自卸货车为武隆区凤山街道***组村民冉*峰运输宅基地弃渣;13时许,王*康驾驶车辆(空载)返回冉*峰宅基地途中倒车行驶至石灰厂路段时与行人冉*明发生碰撞,造成冉*明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凤山街道办事处、120医疗急救单位等相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同时启动事故调查工作。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冉*明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康向冉*明亲属支付相关费用人民币10.66万元。目前死者善后赔偿正在按法律程序进行,具体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2120210000106号),结合事故调查分析,综合判定王*康驾驶贵DA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路段倒车行驶中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铜仁广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康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公司车辆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仅将进行年检车辆的情况填入《车辆安全检查记录表》,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贵DA9***车辆GPS异常的隐患。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康,男,重庆市酉阳县人,事发时驾驶贵DA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单位

铜仁广泰公司,未对王*康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公司车辆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仅将进行年检车辆的情况填入《车辆安全检查记录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贵DA9***车辆GPS异常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紧密的因果关系,建议移交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碧江区交通执法大队)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碧江区交通执法大队,负责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查:碧江区交通执法大队对铜仁广泰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个行动”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2021526日)和《碧江区货运企业安全生产“防事故保平安检查表”》(2021625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与实际情况不符,如铜仁广泰公司未通过网上教育的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每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未制定二级维护计划要求公司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建议将碧江区交通执法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移交碧江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2.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交通执法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区交通执法支队制定《2021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20214月至6月,区交通执法支队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督查5次;城区大队共检查货运车辆162台,每月召开一次企业源头监管检查。区交通执法支队按照职能履行了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通执法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3.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凤山水陆派出所(以下简称凤山派出所),负责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查:凤山派出所成立了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天按照勤务计划表在辖区内开展查处交通违法、隐患排查、督导劝导等工作,不定期联合交巡警城区大队、凤山街道应急办上路开展执法检查工作,20214月至6月共开展交通安全检查60余次,检查车辆500余辆,作出简易程序处罚202次,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3处,开展集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3次,发放交通安全等宣传资料300余份,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分析会。凤山派出所按照职能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凤山派出所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4.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凤山街道”),负责辖区乡村道路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经查:凤山街道每月按照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不定期联合区交通执法支队城区大队、凤山派出所等单位上路开展执法检查工作;20211月至6月共开展道路车辆检查3200次,处罚金额27780元;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会议和街头方式开展安全宣传培训6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排查道路交通隐患69条。凤山街道按照职能履行了乡村道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凤山街道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铜仁广泰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辖区内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及时排查并有效治理各类隐患,强化对辖区内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路面管控,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道路运输管理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车辆的管控力度,全面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监管能力,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武隆区凤山街道“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2日       

附件下载:

武隆区凤山街道“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网上公示版.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