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MB1958624N/2020-00002 | [ 发文字号 ] | 武隆医保发〔2020〕4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0-07-01 |
关于武隆福康医院申请成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批复
武隆医保发〔2020〕45号
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武隆福康医院申请成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批复
武隆福康医院: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102号)、《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渝社险发﹝2013﹞52号)精神,我局对你院申请成为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武隆福康医院关于申办职工特殊疾病、慢性病鉴定医院的请示》、《武隆福康医院特病诊断硬件设置清单》、《武隆福康医院特殊疾病诊断专家花名册》、《武隆福康医院关于成立急救医疗小组的通知》、《武隆福康医院情况介绍》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经武隆区医疗保障局第十三次局党组会议通过,同意将你院纳入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可对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除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以外的特殊疾病进行诊断。
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你院做好特殊疾病的诊断工作。你院要执行医保特殊疾病诊断程序和标准,确保医保特殊疾病诊断的准确性。若发现违规诊断行为,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
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局综合组 2020年5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