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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3224144765/2023-001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某供水站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某供水站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案例报送单位: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稿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王艺帏

稿:卫生健康委主任:余洪

区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科:熊伟

检索主题词:案例、普法、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标准

(备选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某供水站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武隆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人员与区疾控中心检验人员对武隆区某乡镇供水站的出厂水和末梢水开展卫生监督抽检工作,2023年8月20日接到武隆区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书,显示检测结果为:该经营单位出厂水和末梢水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锰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限值,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针对该单位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武隆区卫生健康委于202394日向该单位下达了立即整改的监督意见,并于当日立案。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单位采集的出厂水、末梢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锰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限值,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引起或可能引起传染病流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S005C的规定,经合议,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0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于当日自觉履行并整改完毕,本案结案。

【案例分析】

近年来国家虽然对生活饮用水这块比较重视,但在基层由于农村点多面广,基本解决来水后,认为有水喝总比没有水喝好,对水质处理消毒不太予以重视。本案中,水质抽检结果不合格指标不仅涉及浑浊度,也涉及了菌落总数,浑浊度对消毒有效性的影响极大,是净水过程的一个重要操作控制参数,而细菌菌落总数是有机物污染程度的指标,也是卫生指标在饮用水中所测得的细菌菌落总数除说明水被生活废物污染的程度外,还指示该饮用水能否饮用,因此,理论上该供水站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进行处罚是准确无误的。本案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立案查处,起到警示教育,强化责任意识,督促各有关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

【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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