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3224144765/2024-0001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8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公示(2023年12月)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机构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专业类型 |
1 | 杨猛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警告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武卫医罚【2023】12号 | 2023/12/20 | 医疗卫生 | |
2 | 重庆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刘鑫 | 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警告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武卫职罚〔2023〕9号 | 2023.12.20 | 职业卫生 |
3 | 重庆市武隆区治达建材有限公司 | 吴均 | 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警告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武卫职罚〔2023〕10号 | 2023.12.20 | 职业卫生 |
4 | 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黄金村卫生室 | 何晓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 警告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武卫医罚【2023】11号 | 2023/12/11 | 医疗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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