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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3224144765/2023-001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发布日期 ] 2023-10-23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公示(2023年9月)

序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处罚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决定日期专业类型处罚机关
1重庆市天尺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袁红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罚款武卫公罚【2023】11号2023/09/14公共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武隆区潼瑶公寓肖咸英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罚款武卫公罚【2023】24号2023/09/01公共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武隆区未满三十民宿酒店张维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罚款武卫公罚【2023】18号2023/09/01公共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武隆区浪漫客栈柯希洪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罚款武卫公罚【2023】21号2023/09/14公共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武隆区柒悦酒店陈新华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罚款武卫公罚【2023】23号2023/09/13公共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武隆区王家大院王小丽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罚款武卫公罚【2023】28号2023/09/11公共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7重庆市山景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罚款武卫公罚【2023】17号2023/09/01公共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8重庆市武隆漫拓酒店王益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罚款武卫公罚【2023】25号2023/09/01公共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9武隆区千里行酒店邓标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罚款武卫公罚【2023】19号2023/09/01公共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0武隆区甜晨苑商务酒店陈华英1.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罚款武卫公罚【2023】20号2023/09/01公共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1武隆区乔莫酒店陈泽梅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罚款武卫公罚【2023】22号2023/08/21公共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2武隆田景仁诊所田景仁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警告武卫传罚【2023】24号2023/09/22传染病防治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3重庆市武隆区土地乡卫生院蒋小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 项罚款武卫传罚【2023】25号2023/09/22传染病防治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4重庆市武隆区接龙乡小坪村卫生室田维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警告武卫传罚【2023】21号2023/09/08传染病防治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5重庆市武隆区接龙乡小坪村卫生室田维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罚款武卫传罚【2023】22号2023/09/08传染病防治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6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卫生院杨洪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CR051A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武卫传罚【2023】20号2023/09/08传染病防治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7武隆愉康医院朱叙兵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YL044A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武卫医罚【2023】7号2023/09/11医疗卫生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8武隆区兴胜健美口腔医院窦兴胜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CR007A,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警告武卫传罚【2023】17号2023/09/12传染病防治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9武隆陈廷尤诊所陈廷尤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罚款武卫传罚【2023】19号2023/09/11传染病防治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述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四)项警告202300432023.9.26职业健康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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