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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511902K/2024-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发布日期 ] 2024-03-25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陕西弘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GBR9M

负责人:刘勇畅

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六路6号天和苑2幢21503室

建设地址:武隆区凤山街道黄柏渡村一组的渝湘复线高速(巴彭段)南互通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月1日23点16分我队接武隆区生态环境局应急值班投诉电话交办,我队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武隆区凤山街道黄柏渡村一组的渝湘复线高速(巴彭段)南互通段现场执法检查,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对位于武隆区凤山街道黄柏渡村一组渝湘复线高速(巴彭段)南互通段水稳层摊铺,夜间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现场执法《监测报告》结论显示:南侧场界外1米处排放的噪声超标6分贝,最大声级超过规定限值,涉嫌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1日《武隆区生态环境局值班交接记录》。证明你公司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扰民有投诉。

2、2024年1月2日凌晨、2024年1月22日分别对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波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明渝湘复线高速(巴彭段)南互通段水稳层摊铺夜间施工作业及投诉属实,夜间施工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情况属实。

3、2024年1月24日对陕西弘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学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渝湘复线高速(巴彭段)南互通段水稳层摊铺施工方为陕西弘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且夜间施工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情况属实。

4、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武环(监)字【2024】第ZF01号)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2日渝湘复线高速(巴彭段)南互通段水稳层摊铺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排超过规定限值属实。

5、《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QJN-LM-YX-E-022、《农民工劳动作业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代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陕西弘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队于2023年1月26日向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学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4〕01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你公司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的情况下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一般时期,超标6分贝以上,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基本配合调查,无整改措施或者拒不改正的,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故意)计算裁量对你公司予以处罚,请你公司引以为戒,不再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陕西弘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玖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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