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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511902K/2023-00120 [ 发文字号 ] 武环执罚〔2023〕09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发布日期 ] 2023-08-11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武隆区佳鑫石材加工厂

经营者:彭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6MAABQ4XB88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沙台村柏杨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6月9日对武隆区佳鑫石材加工厂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加工厂在位于武隆区白马镇沙台村柏杨树组建设的砂石料加工场,露天堆放的待加工洞渣、粉砂、碎石等成品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9日、6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明你加工厂砂石料加工场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用协议》、《新建铁路重庆至黔江线白马山隧道DK129+335-DK142+742剩余砂石资源交易协议》、《发货单》、《设备设施投资清单》。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武隆区佳鑫石材加工厂及武隆区佳鑫石材加工厂生产属实。

你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3年6月26日向你加工厂经营者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3〕06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3〕0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加工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支队认为: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你加工厂建设的砂石料加工场,露天堆放的待加工洞渣、粉砂、碎石等成品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个体工商户,过失造成违法行为),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规定,我支队决定对武隆区佳鑫石材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肆万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武隆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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