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3-00059 | [ 发文字号 ] | 武环执罚〔2023〕0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4-07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武隆区铸业水泥制品加工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德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052490693
注册地址:武隆区羊角街道(原土坎镇)新坪村中岭社
建设地址:武隆区羊角街道(原土坎镇)新坪村中岭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支队于2022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洗砂场洗砂废水沉淀处理池中一台回水泵损坏停运,而相应的水洗砂设施还在运行,导致沉淀池中部分生产废水外溢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对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德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执法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武隆区铸业水泥制品加工厂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明》,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武隆区铸业水泥制品加工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2年12月13日向你加工厂执行事务合伙肖德红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2〕20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武环执改〔2022〕20号)责令你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你加工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支队认为:你单位洗砂场洗砂废水沉淀处理池中一台回水泵损坏停运,而相应的水洗砂设施还在运行,导致沉淀池中部分生产废水外溢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之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及主观过错等违法行为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进行处罚。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第三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