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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0086904050/2024-00035 [ 发文字号 ] 武水利罚〔2024〕第1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5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骄隆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当事人:中骄隆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靖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平路102号亚热带商城157号、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MA6CRL839G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313重庆市武隆区2023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鲁家岩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监理单位中骄隆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企业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监理单位中骄隆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存在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安全监理专篇。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理岗位责任。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图片及相关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骄隆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政务办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凭此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将罚款缴纳到此账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账号:31660101040004589。备注: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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