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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0086904050/2024-00029 [ 发文字号 ] 武水利罚〔2024〕第4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5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贵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违法当事人:贵州贵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卫成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消防队后安置小区

营业执照:91522730MA6E5R175W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126对你公司建的Q8(1)-1渣场、临时公路占用长坝镇大元村朝门口组灰窑子沟河道管理范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16月开始修建的Q8(1)-1渣场、临时公路占用长坝镇大元村朝门口组灰窑子沟河道管理范围,存在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图片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0元(大写:万元整)并对下游临时公路形成的围堰及渣场采取补救措施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政务办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凭此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将罚款缴纳到此账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账号:31660101040004589。备注: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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