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水利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处罚决定

[ 索引号 ] 115002320086904050/2023-00035 [ 发文字号 ] 武水利罚〔2023〕第09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黔源物流有限公司)

违法当事人:重庆市黔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禄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8622-1

营业执照91500232781568327Y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107日对你公司在羊角街道关滩村大沱湾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维修扩建土坎货运码头,占用了河道岸线,影响河道行洪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公司于2023911日起开始,违法占用羊角街道关滩村大沱湾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维修扩建土坎货运码头。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图片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申请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以及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采取补救措施。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政务办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凭此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将罚款缴纳到此账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账号:31660101040004589。备注: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31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