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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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664634T/2023-00022 [ 发文字号 ] 渝武隆市监处字〔2023〕42 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7 [ 发布日期 ] 2023-05-04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文胜兰生活超市)

当事人:武隆区文胜兰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6MAABQLP622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82号负楼3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232619**********

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2023年03月30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82号负楼3号当事人超市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陈列摆放正在销售的规格型号为(净含量168ml)江小白葡萄味高粱酒4瓶和规格型号为(净含量168ml)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6瓶的两种食品超过了保质期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2023年03月30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于2023年04月20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5月12日在武隆区桑酉商贸批发部以238元/件(9.92元/瓶)的价格购进其外包装容器为玻璃瓶,玻璃瓶上张贴印制有:酒精度为49%vol、净含量为168ml、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550011610454号、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03月23日、2020年11月06日、保质期为24个月、企业名称为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等字样的“江小白葡萄味高粱酒” 和“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各1件(24瓶/件),共计2件(48瓶),共计购进金额476元。购进后,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82号负楼3号均以12.80元/瓶的价格销售截至2023年03月30日,尚有4瓶“江小白葡萄味高粱酒”和6瓶“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超过了保质期,其货值金额分别为51.20元和76.80元,共计货值金额128元。

由于当事人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没有作经营记录,当事人是否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认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合法有效身份;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的被委托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江小白葡萄味高粱酒” 和“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委托的被委托人提供的进货商武隆区桑酉商贸(江小白)出货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江小白葡萄味高粱酒” 和“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的事实。

2023年0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武隆市监告字〔2023〕4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并不要求听证。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金额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的超过保质期的“江小白葡萄味高粱酒”4瓶 和“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6瓶

2、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77711881)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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