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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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664634T/2021-00009 [ 发文字号 ] 武隆市监发〔2021〕2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隆区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支队、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

《武隆区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1年区市场监管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

                        武隆区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建立健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第二条【制定依据】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全区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件、信访稳定以及其他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四条【分类分级】

(一)分类:涉及全区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食品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事件或事故。

2.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主要包括: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使用环节发生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等事件或事故。

3.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等强制性标准、造成公众身体健康产生损害的产品质量事件或事故。

4.特种设备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或事故。

5.信访稳定。主要包括多人非法上访、缠访、闹访情形。

(二)分级:以上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尚未达到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视为轻微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原则。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始终做到常抓不懈、居安思危,时刻增强防范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原则,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把救人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原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指导的应急处置模式。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体系;充分发挥各市场监管所的前哨作用和初步核查作用,及时报告事件信息和事件情况。

(四)坚持快速反应、协同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快速反应和协同联动能力。充分发挥涉事街道(乡镇)、村(社区)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处置机制。

(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遵循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应急处置专家库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科学、依法、有效地开展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第六条【应急预案体系】 建立全区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1+N应急处置预案体系。本预案为总预案。

第七条【指挥机构】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科。指挥长的职责是:按照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区长或副区长)的指令,统筹指挥涉及市场监管领域III、IV级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副指挥长的职责是:按照指挥长的指令负责分管业务环节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处置机构】应急处置机构设置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舆情监测组、专家咨询组等4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分管应急管理科副局长兼任组长,应急管理科牵头,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区政府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报告重大情况和事件动态,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处置力量调配、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现场处置组。由分管涉事科室副局长兼任组长,涉事科室牵头,综合执法支队和属地市场监管所配合。其主要职责是:到事发现场查清事件或事故涉及人数、发生原因、发生过程和基本情况,分析研判事件或事故影响,提出防范具体措施,作出调查初步意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工作,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舆情监测组。由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兼任组长,办公室牵头。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宣传部门和相关媒体,开展舆情监测,引导舆论宣传报道,配合区政府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专家咨询组。由涉事环节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监测预警】 各市场监管所要及时收集、上报突发信息,按时上报日常监管中排查出的风险隐患;相关科室要针对各自环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开展风险隐患分析研判,督促指导各所及时整治;应急管理科要适时发布预测预警。使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整治、早预警。

第十条【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得知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报告区局。

(一)报送时限。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市场监管所在30分钟内向应急管理科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内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类突发事件报送至区食安委办)。掌握实时实地信息,积极核实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应报送现场语音、视频、图像等资料,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特定时间、特殊人群、敏感题材等事件,应不拘泥于涉事人数、财产金额,及时提级报告,并要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发展,研判事态发展趋势。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向应急管理科报告,然后在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报送信息前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明确专门的信息报送人员,不间断跟踪情况变化,及时主动续报有关情况。

应急管理科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第一时间向局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或值班局领导汇报。并迅速向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77722121,传真:77721250),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

(二)报送方式。工作日期间:各市场监管所不涉密的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报送。涉密信息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星期六、星期日及节假日期间: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按照上述要求上报当日值班人员,当日值班人员上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并通知应急管理科。

(三)反馈要求。各市场监管所收到要求核报的信息后,要迅速核实并及时反馈。原则上,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对明确要求报告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区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后,要迅速抓好贯彻落实。2个工作日内要书面反馈落实情况,有其他要求的,按批示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应急响应】区局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向局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或值班局领导汇报。局领导根据情况原则上安排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必要时涉事科室和业务分管领导要提前介入)进行初步调查和先期处置,涉事市场监管所或科室必须在按到指令后立即行动赶赴现场,会同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或其他部门(单位)开展调查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后,在处置的同时要立即向区局报告事件概况,由局长(指挥长)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初步认定为I级(特别严重)和II级(严重)的,由区政府向重庆市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指挥或授权区政府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初步认定为III级(较重)、IV级(一般)的,由区局向区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初步认定为轻微级别的,由区局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操作规程或简易措施,全权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处置】现场处置组负责查清事件或事故涉及人数、发生原因、发生过程和基本情况,控制事发现场,分析研判事件或事故影响,提出防范具体措施,作出调查初步意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处置工作要听取专家咨询组意见建议,必要时请专家咨询组直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要求牵头舆情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或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应急响应终止】突发事件被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及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善后处置】涉事科室和市场监管所要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事发单位或家庭的善后处置工作,减少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降低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事件调查】涉事科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或配合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总结评估】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局及时组织有关科室对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深入分析事件原因和处置过程中的得失,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八条【物资保障】区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要认真落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十九条【药品保障】区局药品一、二科协调联系急救所需的紧缺药品及医疗器械。

第二十条【预案演练】 区局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科室和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宣传与培训】 由应急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采取专栏、微信、QQ群等形式,广泛宣传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应急管理科起草、修订;涉及市场监管领域各子预案,由相关科室起草、修订。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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