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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664634T/2023-00070 [ 发文字号 ] 渝武隆市监处字(2023)154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1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武隆区启龙建材加工厂)

当事人:重庆市武隆区启龙建材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QNPM7

住所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鹅岭村油房社

投资人肖*龙

身份证件号码:513721**********1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加工、销售:水泥制品;销售:五金、建材、铁制品、日用百货  

20230512日,受市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鹅岭村油房社经营场所销售的规格型号为200×100×50(mm)的透水路面砖500块依法抽检32块(含抽样样品16块,样样品16),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20230615日,该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3-51FC050082G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透水系数项目不符合GB/T 25993-2010标准,依据《重庆市路面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3725,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1013调查终结。            

经查20170801,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鹅岭村油房社从事建材生产经营活动至今。

2023311,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鹅岭村油房社的经营场所内生产了规格型号为PCB-B fts3.0 200×100×50(mm)、生产日期为2023.03.11的透水路面砖(以下简称规格型号为200×100×50(mm)的透水路面砖)500块,生产成本为0.42元/,生产完毕后,在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以0.5元/的价格销售。      

20230512日,受市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规格型号为200×100×50(mm)的透水路面砖32进行抽样检验。检样样品16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备样样品16块存放于当事人库房内16块检验样品由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故无销售金额

2023年06月15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3-51FC050082G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透水系数项目不符合GB/T 25993-2010标准,依据《重庆市路面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30724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同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随机抽样送检程序以及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30512日,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上述规格型号为200×100×50mm)的透水路面砖16用于抽检,另存备样样品16块于其库房内,计货值金额16元;20230512日至0724日期间,当事人在接收到《检验报告》后,将剩余的上述规格型号为200×100×50mm)的透水路面砖468块进行报废处理计货值金额234元;计货值金额250=0.5元/块×500块,因当事人并未对外销售上述透水路面砖,没有销售金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合法有效身份;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3-51FC050082G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2023年10月20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规格型号为200×100×50mm)的透水路面砖备样样品16块;

2、罚款400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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