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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664634T/2021-00153 [ 发文字号 ] 渝武隆市监处字〔2021〕224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富成食品超市)

当事人:武隆区富成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6165AM9F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街道107号

经营者:朱*

公民身份号码:430281********5345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街道10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销售的伊达精选巴旦木2袋(净含量65克)、牛浪漢牛肉3袋(净含量60g),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

2021年10月21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1月1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2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街道107号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至今。

2021年2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事人从武隆区芙蓉街道池源副食店处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包装袋上标注有:伊达精选巴旦木、净含量:65克、生产者:广东伊达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0-11-01等字样的伊达精选巴旦木5袋,计购货金额25元。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街道107号门市部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10月21日,尚有2袋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14元。

2021年2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事人从武隆区芙蓉街道池源副食店处以8元/袋的价格,购进包装袋上标注有:牛浪漢牛肉、净含量:60g、生产者:重庆莉莱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常温)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8/17等字样的牛浪漢牛肉5袋,计购货金额40元。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街道107号门市部以12元/袋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10月21日,尚有3袋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36元。

上述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两种食品,共计货值金额50元。

由于当事人经营食品过程中,没有做销售记录,其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已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认定,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证据(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以及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1年11月19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小,依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包装袋上标注有:伊达精选巴旦木、净含量:65克、生产者:广东伊达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0-11-01等字样的伊达精选巴旦木2袋;

包装袋上标注有:牛浪漢牛肉、净含量:60g、生产者:重庆莉莱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常温)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8/17等字样的牛浪漢牛肉3袋。

2、罚款25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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