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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664634T/2021-00138 [ 发文字号 ] 渝武市监处罚〔2021〕116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万群食品经营部)

当事人:武隆区万群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H82A2Q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县桐梓镇双凤村燕岩组

经营者:黄**

身份证件号码:512326********355X

2021年9月9日,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桐梓镇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双凤村燕岩组的武隆区万群食品经营部(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货架上待销售的藤椒鸡味条(调味面制品)(净含量40克/袋)9袋,爆火鸡面(净含量32克/袋)8袋,爆辣虾调味面(净含量45克/袋)5袋,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净含量40克/袋)8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

2021年9月1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于2021年9月17日调查终结。

经查:经查: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从武隆区**副食以0.75元购进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泸州市龙马潭区小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3月3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40克/袋”等字样的藤椒鸡味条(调味面制品)30袋。购进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县桐梓镇双凤村燕岩组的经营部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2021年9月8日,尚余9袋摆在货架上待销售,计货金额9元;

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从武隆区**副食以0.75元购进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河南芹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常温下150天、净含量32克/袋”等字样的爆火鸡面28袋。购进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县桐梓镇双凤村燕岩组的经营部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2021年9月8日,尚余8袋摆在货架上待销售,计货金额8元;

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从武隆区**副食以0.75元购进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扶沟龙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3月2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45克/袋”等字样的爆辣虾调味面25袋。购进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县桐梓镇双凤村燕岩组的经营部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2021年9月8日,尚余5袋摆在货架上待销售,计货金额5元;

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从武隆区**副食以0.75元购进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广安童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40克/袋”等字样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60袋。购进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县桐梓镇双凤村燕岩组的经营部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2021年9月8日,尚余8袋摆在货架上待销售,计货金额8元;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4种食品共计货值金额30元。

由于当事人在经营食品的过程中,没有作经营记录,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过无法认定,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身份;

2、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以及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1年10月20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小,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泸州市龙马潭区小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3月3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40克/袋”等字样的藤椒鸡味条(调味面制品)9袋;

没收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河南芹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常温下150天、净含量32克/袋”等字样的爆火鸡面8袋;

没收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扶沟龙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3月2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45克/袋”等字样的爆辣虾调味面5袋;

没收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广安童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40克/袋”等字样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8袋;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账号:316601010400045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384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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