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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664634T/2021-00137 [ 发文字号 ] 渝武市监处罚〔2021〕115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黄豆副食店)

当事人:武隆区黄豆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XTC1R4G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下街

经营者:黄**

身份证件号码:512326********3583

2021年9月8日,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桐梓镇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下街的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副食店货架上待销售的“小情人”咖啡味夹心代可可巧克力22盒(净含量56克/袋);乐方核桃味瓜子62袋(计量方式:称重);“常记”掌心脆金丝香脆面5袋(净含量60克/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

2021年9月1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于2021年9月17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1年1月23日,当事人从武隆区发全食品经营部以0.8元购进外外包装为纸盒,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天津市芙烈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8月25日、产品标准号GB/T19343、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6克/袋等字样的“小情人”咖啡味夹心代可可巧克力30盒。购进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下街的副食店以2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1年9月8日。尚余22盒摆在货架上待销售,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44元;

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从福建亲亲副食批发部以0.35元购进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安徽乐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月4日、保质期240天、计量方式称重等字样的乐方核桃味瓜子100袋。购进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下街的副食店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1年9月8日。尚余62袋摆在货架上待销售,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62元;

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从武隆区**食品经营部以0.42元购进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孟州市金紫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月7日、执行标准Q/MJS00015、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60克/袋”的掌心脆金丝香脆面6袋。购进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下街的副食店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1年9月8日。尚余5袋摆在货架上待销售,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5元。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种食品共计货值金额111元。

由于当事人经营食品过程中,没有作经营记录,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在案发前经营过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认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身份;

2、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以及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1年10月20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小,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外包装为塑料瓶,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重庆市涪陵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2月5日、保质期至2021年6月4日、净含量100g/瓶”等字样的娃哈哈AD钙奶饮料14瓶;

没收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成都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7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37g/袋”等字样的帝诺巧克力味怪怪圈4袋;

没收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铜川瑞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2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20克/袋”等字样的旺旺雪饼(含油型膨化食品)1袋;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账号:316601010400045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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