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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664634T/2023-00024 [ 发文字号 ] 渝武隆市监处字〔2023〕36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发布日期 ] 2023-05-04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080H

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

经营者:毛*

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

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

2022年9月30日,我局收到武隆区消防救援支队《关于通报涉嫌违法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武消产函字【2022】第0005号),函件内容为:武隆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对武隆中山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使用管理的消防接口、直流水枪、有衬里消防水带涉嫌质量不合格。经核查,上述不合格产品由当事人提供并进行安装。

2022年10月24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4月3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0年3月,当事人与武隆中山医院签订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合同,承包武隆中山医院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承包造价为450000元。

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委托月罗建材罗宏从重庆鑫峰源公司处,以50元/个的价格购进有衬里消防水带27个、以9.5元/个的价格购进上述消防接口27个、以10.5元/个的价格购进直流水枪27个,计购货金额1890元。购进后,用于武隆中山医院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对承包武隆区中山医院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工程收取费用450000元,其提供上述消防接口27个、直流水枪27个、有衬里消防水带27个,按购进价格收取费用,共收取费用1890元。

2022年8月10日,武隆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武隆中山医院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对其使用的上述消防接口27个、直流水枪27个、有衬里消防水带27盘进行抽检,抽样数量为消防接口3个、直流水枪3个、有衬里消防水带3盘,并于2022年9月6日出具编号为2022-JDCJC080203、2022-JDCJC080204、2022-JDCJC080205的检验报告3份,送达给武隆中山医院,其中:编号为2022-JDCJC080203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消防接口,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密封性能不符合GB 12514.1-2005标准,依据《地方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渝消办【2022】69号附件10),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编号为2022-JDCJC080204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直流水枪,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密封性能不符合GB 8181-2005标准,依据《地方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渝消办【2022】69号附件10),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编号为2022-JDCJC080205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有衬里消防水带,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耐磨性能项不符合GB 6246-2011标准,依据《地方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渝消办【2022】69号附件10),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武隆中山医院将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通报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当事人提供并安装上述消防接口、直流水枪、有衬里消防水带,计货值金额1890元,未获取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证据():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被委托人个人合法有效身份及委托与被委托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武隆区中山医院提供的《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合同》,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武隆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供的《关于通报涉嫌违法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武消产函字【2022】第0005号)及编号为2022-JDCJC080203、2022-JDCJC080204、2022-JDCJC080205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事实。

2023年4月6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销售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消防接口24个、直流水枪24个、有衬里消防水带24盘;

2、罚款:31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77711881)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384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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