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0086905019/2024-00052 | [ 发文字号 ] | 武隆规资临地〔2024〕7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7 |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中铁十二局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10标项目(第四批次)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重庆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中铁十二局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10标项目(第四批次)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与区林业局联合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武隆区江口镇银厂村四合头组土地0.3392公顷,其中农用地0.0314公顷(耕地0.0232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林地0.0052公顷)、建设用地0.2913公顷、未利用地0.0165公顷,作为中铁十二局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10标项目(第四批次)材料堆场临时用地。
二、你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安全隐患。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严禁超范围用地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单位应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经验收合格后,将临时使用土地、林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本批复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该宗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8月8日。
六、对项目涉及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