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0086905019/2024-00030 | [ 发文字号 ] | 武隆规资临地〔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5 |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武隆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重庆市武隆区隆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武隆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与区林业局联合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蒿枝槽组、雷家院子组集体土地9.5185公顷,其中农用地9.5185公顷(耕地1.9264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8768公顷,林地7.339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作为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武隆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
二、你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安全隐患。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严禁超范围用地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单位应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经验收合格后,将临时使用土地、林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本批复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该宗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2年(其中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自本批复之日起2年)。
六、对项目涉及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