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0086905019/2022-00006 | [ 发文字号 ] | 武隆规资发〔2022〕1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20 | [ 发布日期 ] | 2022-01-28 |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一期(炸药库)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重庆白马航运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一期(炸药库)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和相关审批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意你司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一期(炸药库)项目使用武隆区白马镇杨柳村新井组、核桃组共0.5031公顷集体土地作为临时用地(具体用途:炸药库),其中农用地0.5031公顷(耕地0.246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四至界畔以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严格按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转让和出租。
三、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年,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自行拆除构建筑物,若使用期内遇国家建设、公益事业需要,需无偿拆除(迁出),否则按违法用地处理。
此复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