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0086905019/2021-00155 | [ 发文字号 ] | 武隆规资发〔2021〕42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审批许可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1-12-30 |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渝湘高速公路扩能巴南至彭水段(武隆境)10标项目第三批次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彭路10标项目经理部:
你部关于渝湘高速公路扩能巴南至彭水段(武隆境)10标项目第三批次临时用地的申请和相关审批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意你部渝湘高速公路扩能巴南至彭水段(武隆境)10标项目使用武隆区羊角街道永隆村皂角组1.6639公顷集体土地作为临时用地(具体用途:弃渣场),其中农用地1.6639公顷(耕地0.485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四至界畔以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严格按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转让和出租。
三、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年,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自行拆除构建筑物,若使用期内遇国家建设、公益事业需要,需无偿拆除(迁出),否则按违法用地处理。
此复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