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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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0086905019/2021-00039 [ 发文字号 ] 武隆规资征补公〔2021〕9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继光居民小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继光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886号)批准,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后,依法实施了征收。根据清理调查登记及公示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编制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已于2021630日经武隆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继光居民小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武隆府202150

2.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继光居民小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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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继光居民小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886号)批准,依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地〔201358)、《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拆迁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继光居民小组已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建)筑着物(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工作责任单位、被拆迁对象及实施单位

(一)实施单位:重庆市武隆区土地征收中心

(二)责任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办事处

(三)被拆迁补偿对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征地红线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被拆迁人员。

三、房屋及构(建)筑物拆迁补偿

(一)房屋产权主体的认定

房屋产权原则以证载的产权人为准,有其他情况的,由征收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

(二)房屋面积认定

原则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面积为准。

(三)房屋用途认定

原则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改作其他用途的,按原用途标准补偿。

(四)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执行。征地范围内农房拆迁户中未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住房拆迁补偿按所列附件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

(五)无证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无证建筑由区政府组织,违法建设整治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项目内的无证建筑开展认定、识别和处理工作。对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数据为准;性质以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仙女山街道区仙管委等部门共同认定结果为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依法予以拆除,但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自行拆除费,其标准为:钢架棚平方米120元,砖瓦结构平方米220元,砖混结构平方米360元,框架结构平方米390元。

(六)附属设施和装饰补偿

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标准予以补偿。对未涉及的按中介机构出具的询价报告为准。

(七)对拆迁范围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的搬迁损失费

对制造、加工型企业,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进行计算。对具有相关合法手续的特殊种植以及有关企业可以由武隆区土地征收中心与被征收单位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八)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1.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3. 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后,未经批准新建的房屋和地上建(构)附着物。

(九)其它补助

合法房屋或经认定为合法的房屋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补偿,对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下达前正在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按实际经营房屋面积补偿费的6%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四、住房安置

(一)住房安置对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和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房屋被拆迁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员;

    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户籍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二)住房安置方式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每户的住房安置人员只能选择以下种方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申请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房屋被拆迁的住房安置人员住房安置面积为每人30平方米根据《武隆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武隆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8145号)之规定,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为平方米3000.00元。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统建优惠购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申请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以户为单位选购安置房购价格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的砖墙预制盖价格优惠购买安置房每平方米600拆迁房屋不足砖墙预制盖价格的应补足。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

为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统建优惠购房结算标准为:建安造价每平方米2489.04综合造价每平方米4748.65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计算所购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上按综合造价购买。

在安置房交付时,因户型设计限制或施工建设等因素,住房安置对象选购安置房面积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建安造价结算补偿给住房安置对象。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仙女山街道、仙女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区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三)安置顺序

按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房的先后顺序,在安置房源中的指定区域选房。

(四)安置地点及房源

住房安置地点:仙女山街道银杏大道100号(金马广场旁边)安置房源:详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一)被拆迁人在搬迁后交付的建(构)附着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在搬迁过程中,必须保证固有设施完好,交房时由拆迁人及实施单位验收认可并处置。

(二)拆迁人的房产已作抵押登记的,应提供完整的抵押登记手续,在公告发布15日内持相关手续到仙女山街道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1013办公室办理登记。

(三)统建优惠购房的产权证书重庆市武隆仙女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出让用地方式办理,并在拆迁双方结清安置房价款后24个月内办理完毕。在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业主承担,被拆迁人应予以配合。

(四)为确保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后的安全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单位统一缴纳存入专用账户。

(五)统建优惠购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在安置还房时,对乙方被拆迁房屋安装的水、电、气的,按照拆迁时乙方在相关部门的登记立户,由业主方对应恢复使用功能。

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拒绝选择安置形式,或选择安置形式后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其房屋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后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七)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规定面积的。超出部分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六、住房搬家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

(一)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2次计发,每户每次1000元。

(二)临时过渡费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需支付过渡安置费。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过渡期为一年,每人每月发给过渡费200元。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被拆迁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交房交钥匙给责任单位之日起,计发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期为三年,过渡期满未交房,确需延长过渡的,自逾期之日起,继续按原标准每人每月支付支安置过渡费,直至交房为止。

七、协议签订时间

自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协议签定时间为30日。

八、款项目支付

房屋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经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区仙管委、区征收中心审核通过签字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总额的50%,在领取补偿总额的50%之日起,10内将被拆迁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交房交钥匙给责任单位后,次性支付剩余所款项。

被拆迁人交房交钥匙给工作责任单位前,将水、电、气等费用结清并注销,将相关手续工作责任单位存档,如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由被拆迁人承担。

九、交地

被拆迁房屋应于房屋拆迁的各项补偿支付完毕后20日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十、监督检查

(一)在拆迁过程中,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仙女山街道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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