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008690368R/2021-00055 | [ 发文字号 ] | 武隆财政发〔2021〕28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收费 | [ 体裁分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3 |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重庆市武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的通知
区级各相关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市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渝财综〔2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全市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渝财综〔2021〕7号)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重庆市武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渝财综【2021】7号关于全市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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